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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咨询者:
老师您好,公务员政审资格条例三、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条例(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这是什么意思,公务员政审严格按照这个执行吗,还是会随州时间的推移年限会往后移动,我在2010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但是已经解除,档案无记录,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提问时间:2016-01-28 14:30
管理员解答好评率:100%
你好,建议考生电话咨询招考单位确定。
解答日期:2016-01-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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