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东中西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连云港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8日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连云港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完善就业援助体系,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苏人社发〔2011〕138号)等文件精神,市人社、财政部门决定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范围,现就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人员条件
1.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端正、工作踏实、责任心强、安心基层工作,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精神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进行失业登记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连云港籍高校毕业生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
(2)连云港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特困职工家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身体健康。
以上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二、岗位分类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分两类:
一类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开发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岗位,公开面向社会招聘。
二类为直接服务群众生活、缓解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等过渡性岗位以及符合《连云港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使用管理办法》(连劳社发[2009]105号、连财社[2009]50号)规定的各类公益性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公开对社会招聘。
三、岗位数量
每年开发认定一类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100个,二类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50个。
四、认定程序
1.申报。经开发符合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填写《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的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核实。
3.公示。审核合格后在“连云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4.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补贴标准
一类岗位,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1.5倍确定补贴标准。
二类岗位,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二类岗位可按一类岗位补贴标准补贴)。
六、核拨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岗位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岗位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社会团体提供相关法人证明(复印件一份);
2.《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
4.《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5.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一份)。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提供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派遣协议(复印件一份);
6.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7.连云港市区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8.单位缴费核定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9.困难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0.由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签名的当期工资发放表。
(二)审核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七、岗位管理
1.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管理职能。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年内不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
2.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有效期最长三年,招用对象补贴期限最长三年,每年12月份核准一次。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发生变化的,于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
3.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对象必须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资金来源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范围资金中列支。
九、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