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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招聘驾驶员3人简章
http://www.jiangsugwy.org/       2022-11-17      来源:如皋市人社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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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法院招聘驾驶员简章

 

因我院工作需要,现面向本市公开招聘驾驶员3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本次招聘的职位为3名驾驶员,主要从事驾驶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法院工作纪律;

2.自愿从事驾驶员工作,吃苦耐劳,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因法院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值夜班、晚上出车保障,仅限男性;

3.高中及以上学历;

4.年龄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1976年11月后至2004年11月前出生),如皋市户籍;

5.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工作的疾病,具有完成工作所必须的身体条件;

6.持有A2及以上驾驶证且具有5年以上驾龄。驾驶技能熟练,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不良交通违法记录(招聘单位到交警部门调取相关情况);

7.复转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8.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本人及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本人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等情形。

(三)招聘程序

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公布简章、报名和资格审查、驾驶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政审、聘用等程序进行。本次招聘不收取费用,核酸检测费用个人自理。

1、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11月23日-25日(8:30时-17:30时)。

(2)报名地点:如皋市人民法院(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666号)办公楼503办公室,联系电话:68765023 。

(3)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须提交材料: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3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有关证书、获奖或荣誉证书的可同时提供。

2、资格审查

根据报名者所提供的材料对照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另行通知领取《准考证》,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岗位招聘数达到2:1方可开考。

3、考试

本次招聘驾驶员考试分为驾驶技能测试、面试。驾驶技能测试、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各占50%计算总成绩。

(1)驾驶技能测试由招聘单位组织第三方考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驾驶素养和驾驶技能,对应聘者的安全法规意识、驾驶技能等作出评价。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按驾驶技能测试成绩高低顺序以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末位同分的一同进入面试),不足的按实确定。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言谈举止与应急反应,对应聘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礼仪等作出评价。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体检

总成绩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链接http://rgfy.cpcrugao.cn/)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和时间。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若出现同分,驾驶技能测试成绩高者在前)。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自理。

5、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或政审不合格者不予招聘。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位时,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6、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政审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的名单将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四)用工形式及福利待遇

1、本次招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2、工资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享受误餐补贴。

(五)防疫注意事项

应聘人员应当遵守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要求,如实告知健康信息。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现场工作人员查验,服从管理。如皋市人民法院在公开招聘期间对应聘人员认真落实“两查一测一提醒”等事项。应聘人员应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南通百通场所码扫码结果并配合检测体温。南通百通场所码扫码结果健康码为绿码、行程卡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且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2℃、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人员方可进入报名场所和考试场所。

(六)相关说明和政策咨询

因考生弄虚作假,不及时上网查阅成绩及相关通知,通讯工具不畅等原因,造成的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及录用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工作人员及报考人员在任何环节有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考生录聘资格。

纪检举报电话:87283116。

本《简章》由如皋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如皋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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