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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招聘10人简章
http://www.jiangsugwy.org/       2021-05-09      来源:沭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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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沭阳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辅助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专业要求(具体情况见附件1)

1.新媒体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岗位。2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广播电视新闻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新闻与传播、网络新闻与传播、信息传播与策划、传媒策划与管理、网络新闻与编辑专业。

2.司法辅助人员岗位。4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技术人员岗位。2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计算机(大类)类专业。

4.驾驶员岗位。2名,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C照及以上驾驶证。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沭阳籍户口或在本县有固定住所、长期居住,01-03岗位要求35周岁以下(1986年5月以后出生),04岗位要求40周岁及以下(1981年5月以后出生)。

5、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j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②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的。③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④有其他不良行为,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技能考试)、体检、聘用等环节,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检察院组织实施。

(一) 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不接受其他方式报名。

(2)报名时间:2021年5月10日至5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3)报名地点: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检察院大楼707室,联系电话:0527-83597238;18351377819)

(4)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报名表(附件2)、本人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

(二) 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进入笔试等环节。

(三) 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不指定复习用书。01-03岗位的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04岗位的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维修及保养基础知识、道路行车安全知识等。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

(四)面试(技能考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04岗位为驾驶技能考试)的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技能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面试(技能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按各占50%的比例,累加得出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为准,如笔试成绩仍相同,组织加试。

(五)体检、考察

1.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所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2.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了解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作风修养、遵纪守法、社会表现等情况。

3.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六)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花乡沭阳”(www.shuyang.gov.cn)及沭阳县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上岗,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予以正式聘用,由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不予聘用。

四、人员待遇

本次聘用人员各项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注意事项

1.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报考人员参加本次聘用考试各环节时,须自备口罩并主动申报个人健康情况,招聘所有环节均须持“苏康码(绿码)”进场。考前需测量体温,体温正常(低于37.2度)方可进入考场。

2.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信息填报不真实或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在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时,均可取消招聘资格。

3.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花乡沭阳”(www.shuyang.gov.cn)及沭阳县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4.本简章由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1: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doc

附件2: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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