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医院2016年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公告
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卫技人员队伍,现决定面向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2016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和未取得建湖县事业编制的2014、2015届国家普通计划招收的本、专科毕业生公开招聘建湖县人民医院备案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报名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4月6日至4月15日(节假日不休),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报名地点:建湖县卫计委组织人事科(建湖县城人民南路,县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南九楼1917室)
联 系 人:唐云
联系电话:0515-86212139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2)《建湖县人民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报名表》;(3)身份证;(4)已经毕业人员的学历证书(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证明)及相关资格证明;(5)未毕业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2.本次公开招聘收取报考人员笔试费每人100元。
3.报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报名,县卫计委、人社局共同组织资格审核。所有招聘岗位均设1:3开考比例,招聘岗位数与通过资格审核人数达不到1:3的,县卫计委根据情况商县人社局、编办等部门,并报县领导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不能降低开考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后的考生,于2016年4月22日到建湖县卫计委组织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5.应聘人员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操作)相结合方式,满分各为100分。
(一)笔试: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设卷面总成绩的50%为合格。
笔试成绩将在建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应聘人员可凭准考证号查询。
(二)资格复核:面试前,县卫计委、人社局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核。除护理专业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招聘人数1:1.5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护理专业如不足1:1.5比例则取全部)外,其他各专业均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其他专业如不足1:3比例则取全部)。凡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影响资格复核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专业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三)面试:护理岗位面试方式为专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与专业相关的应知应会知识、实践能力操作,其他招聘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设60分合格线,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计算总成绩。
四、聘用
(一)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按招聘专业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取笔试成绩高者;总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取学历高者)。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同一专业岗位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
(二)选岗
按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分专业选择就业岗位。
对不按时参加选岗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缺额,相应顺延递补。
选岗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在县人社局、卫计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待遇及管理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有关聘用手续。招聘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严格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备案制和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并与县人民医院签订聘用合同,3年内一年一签。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或在3年(2个考试周期)内未取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回避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六、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监督电话:
建湖县卫计委纪检组:0515-86214466。
建湖县人社局纪检组:0515-86225744;
咨询电话:
建湖县卫计委组织人事科:0515-86212139;
建湖县人才服务中心:0515-56211505。
本公告由建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