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聘用制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建湖县人民法院拟通过劳务公司招聘聘用制辅助人员到法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聘用制辅助人员10名(男性8名,女性2名),招聘人员不具有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不具备执法资格,根据法院工作需要从事执行、警务、审务等岗位辅助性工作。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计算机运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Word、Excel等各类办公软件;
3.年龄在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5月19日至2002年5月19日之间出生);
4.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服从分配;
5.男性身高1.70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及以上;身体健康、体貌端正,肤表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无口吃、色盲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受过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在建湖县辖区内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所聘岗位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报名、资格审核、笔试、岗位技能测试(机考)、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5月12日至5月19日
咨询电话:0515-69076593、0515-69076592
联系人:陆慧娟、王 莉
2.报名方式。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请将以下有关材料以PDF格式,通过压缩文件发送至jhfyzzc@163.com邮箱。
(1)《招聘聘用制辅助人员报名表》
(2)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簿(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带有二维码识别的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3.资格审核。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招聘条件者,取消考试资格。符合招聘条件者,发放笔试通知。
4.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如实申报。报名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一律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和成绩计算方式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岗位技能测试(机考)、体能测试及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笔试、岗位技能测试(机考)
所有报名人员均须参加笔试、岗位技能测试(机考),笔试的内容主要为:时事政治、基本法律常识;岗位技能测试采取上机操作考试的形式,主要考查Word、Excel等办公软件运用、听录音打字等,具体时间待通知。
2.体能测试
根据笔试成绩*20%+岗位技能测试成绩*30%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4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选,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
体能测试项目为:测量身高和体重、基本队列动作、俯卧撑(男)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评分标准参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执行。所有测试项目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
3.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20%+岗位技能测试成绩*30%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拟聘用人数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末位同分者一并入围,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沟通协调能力、岗位适应性、语言表达能力等。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
招聘总成绩按100分计算=笔试成绩*20%+岗位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50%,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根据拟聘用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费用自理。总成绩相同时,取面试成绩得分高者参加体检;如面试成绩仍相同,则组织加试,加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四)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如发现有体检、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在此期间考生主动放弃出现缺额时,按综合得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建湖县人民法院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根据法院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签。薪酬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纪检监督电话:0515-80600031
五、疫情防控要求
1、报考人员参加各招聘环节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均需确保健康码、行程码为绿码,提供核酸阴性证明(48小时)。同时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不服从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2、报考人员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本公告,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报考人员须保持通讯畅通,如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相关后果由考生负责。
3、各招录环节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4、公告未尽事宜,由建湖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