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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公务员考试
2023年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招聘5人公告
http://www.jiangsugwy.org/       2023-09-15      来源: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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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队伍建设,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人员结构,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文件规定,经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相关信息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5.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7年9月15日及以后出生),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应聘,可放宽至40周岁;
 
  6.具备《招聘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中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21年、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截止报名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截止报名前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招聘岗位表》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其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7.资格条件中“专业”的设置目录参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8.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
 
  (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和资格初审通过网络同步进行。
 
  报名网址: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1.报名、照片上传,以及修改和补充信息:2023年9月22日9:00-2023年9月24日16:00;
 
  2.资格初审:2023年9月22日9:00-2023年9月25日16:00;
 
  3.陈述和申辩:9月22日9:00-9月25日期间9:00-17: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9月22日9:00-9月25日期间9:00-18:00。
 
  (二)网上确认
 
  1.招聘单位将按照本公告、国家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相关规定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招聘单位资格初审意见。
 
  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负责资格审核的招聘单位陈述和申辩,联系方式可从招聘岗位表中相应岗位的“政策咨询电话”栏内获取。
 
  2.通过初审的人员,即报名成功。
 
  3.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的视为报名无效。逾期不再提供报名服务。
 
  (三)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在9月27日9:00-9月28日24:00期间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
 
  (四)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面试前将对进入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3.招聘岗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取消该招聘岗位。应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2023年9月26日9:00-12:00登陆报名网站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4.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和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年毕业生;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与报考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4)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4年3月15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5)2023年12月3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现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考试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1. 考试安排。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卷面总分100分,设60分的合格线,笔试内容为岗位必备的综合知识。笔试结束后,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末位同分者),不足1:3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在上述范围内的应聘人员,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 资格复审。面试前,招聘单位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提供所有报名材料原件,在职人员还必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如有复审不通过出现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人员。没有通过资格复审的,将被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 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总分100分,设60分合格线,低于合格线者不予录用。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 总成绩计算方式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五、考察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录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时,取笔试成绩高者,总成绩、笔试成绩均相同的,加试决出名次(加试方式、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考察和体检工作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组织实施,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标准执行。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招聘人员名单。因考察、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按照总成绩在符合条件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并将有关情况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六、人员聘用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的资格。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七、纪律监督
 
  报考者在报名、考试、体检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进行处理。
 
  监督电话:
 
  盐城市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0515-80501635。
 
  咨询电话: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事处:0515-81611007。
 
  本公告由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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