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第三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镇办发〔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丹阳市人社局)同意,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简称丹阳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丹阳市人民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3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4月30日至1998年4月30日期间出生);取得卫生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分别放宽到40周岁(1976年4月30日以后出生)、45周岁(1971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4.具备良好的品行;
5.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要求;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7.招聘岗位、人数和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详见《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第三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研究生、本科)》。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本次招聘,市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人员(特指开除)和2013、2014、2015年参加市卫生计生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已办理人事关系托管代理人员和市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第一批公开招聘拟录用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6年4月15日9:00-17:00。
2.报名地址:徐州医学院主校区信息楼103教室(徐州市铜山路209号)
3.报名材料:①报名表(请如实填写,见附件2);②本人身份证;③报考岗位所需的材料包括: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院系或导师提供的专业研究方向证明、英语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在校期间全部课程成绩等;④近期免冠照片(正面小二寸证件照)2张。以上材料须在报名现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每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须一致。
4.资格审查: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考生提供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5.领取准考证。报名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于4月16日上午7:00—8:30在报名现场领取笔试《准考证》。
三、考试方式及安排
1.岗位代码为001-016的岗位采取专业面试的方法进行。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面试采用百分制,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岗位代码为017-027的岗位采取专业知识笔试和专业面试两种方法进行。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招聘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末位同分则一并进入)。面试方式为专业面试。专业知识笔试和专业面试均采取百分制,总成绩按照笔试和面试分别占50%的比例合成计算。
考试总成绩以60分为最低合格线,达不到最低合格线者不予录取。
2.笔试、面试时间安排:
笔试时间:4月16日上午
笔试成绩公示:4月16日下午16:00报名现场和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网(http://www.dypxzx.com)。
领取面试通知单:4月16日下午16:00—17:00报名现场。
面试时间:4月17日
具体时间、地点以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单为准。
面试工作结束3日内在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网上发布成绩公告。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入围人员(如招聘岗位人数末位出现成绩同分,面试成绩高者入围,若面试成绩相同者,则加试确定)。体检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并对体检合格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因体检和考察不合格以及弃权出现缺额时,从总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序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经审核后在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卫生计生委按规定报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办理聘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或2016届毕业生未取得公告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六、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政策咨询电话:0511—86516651 监督电话:0511—86571172。
附件 1.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16年第三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研究生、本科)
丹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