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涵义
公共服务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其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
公共服务的社会实践由来已久,它从最初的社会民间和宗教组织零星的自发行动,发展和演化为以政府为主的公共组织系统的自觉行动和法定职能,期间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中可以看出公共服务实践活动的必然性和理性主要源于公共服务的理性:公共物品的存在是公共服务实践的客观原因;道义、慈善是公共服务的价值基础;公民与国家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基本依据;团结与凝聚社会是公共服务的追求目标;以需求促进供给是公共服务的经济动因。
2、建设服务型政府 必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公共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的作用必须集中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它的管理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它的主要职责是实现和保障社会公正,其基本任务是实现城乡、地区和各个阶层的均衡、协调发展。它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认真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目前我国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上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协调和化解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只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因为作为公共权力掌握者和行使者的政府才有资格站在公共性基础上来把握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政府的这种主导作用是由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强制性决定的。
政府的公共性是指政府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者,社会成员赋予政府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种特殊的社会地位。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是为了保障人们能够过上平稳、幸福、安定的生活。正是因为政府在诸如社会秩序、义务教育、医疗保健、养老保障、失业保险、贫困救济、国民收入再分配、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才能使社会成为公平、有序,人与人之间充满关爱的和谐共同体。
政府的强制性是指政府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它拥有使用强制手段的能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需要大量的资金,而政府资金的来源是向公民强制征收的。诸如社会秩序、义务教育、医疗保健、养老保障、失业保险、贫困救济、国民收入再分配、环境保护等的供给都要政府通过强制力来实现。政府利用财政、税收、保障、福利和救助等工具进行社会整合和社会调节,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这是加强社会团结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3、建设服务型政府,关键在于政府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
要切实地履行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能,有效地解决民生问题,就必须推动以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管理创新,以及建立良好的公共服务新体制。使政府尽快从“投资政府”“经济管制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企业服务,着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着力建设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长期以来,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过多地强调经济职能,政府演变成所谓的“经济建设型政府”。经济建设型政府职能定位的误区表现为,一是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过度干预经济,使政府职能转变困难重重;二是把本应由政府或政府为主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如社会保障、农村公共卫生推向市场、推向社会。这样就导致了政府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的存在。究其原因,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低,导致政府充当要素资源配置主角;不完善的干部考核体系和财税体制,激励政府充当地方经济活动主角,并采取粗放扩张的方式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出于利益的考虑,一些政府部门对不必要的审批权难以割舍,政府审批仍然过多;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方式造成政府社会管理的方法简单、形式单一。
找准并且认识到问题存在的原因与症结,需要下大力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政府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政府体制、优化政府运行机制、革新政府治理工具、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效能。同时,加强公共服务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为此,要推进公共服务观念的创新,切实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推进公共服务体制创新,努力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要推进公共服务的技术创新,综合运用多样手段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和提供手段,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推进公共服务的管理创新,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应该看到,目前加快推进政府转型的呼声和压力源自于经济发展进程中的许多深层次矛盾及潜在的风险,这些矛盾和可能的风险都同政府的职能转变紧密相关。所以要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调把政府改革放到整个社会改革的突出位置,努力实现政府转型的实质性突破不仅是政府自身的理性自觉,更是社会发展和公众的根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