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南通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司法警察)
体能测评、体检和资格复审公告
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关于2013年全省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成绩最低合格线划定的通知》、《南通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的有关规定,现已从笔试合格人员中,按招录计划人数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能测评、体检人员(名单附后)。具体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
(一)时间安排
1. 4月20日(星期六)上午6:30,公安人民警察参加体能测评;
2.4月21日(星期日)上午6:30,监狱系统司法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参加体能测评。
(二)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招生简章)执行。
(三)体能测评对象:在笔试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不足1:3面试人选的,从高分到低分递补测评。递补达不到1:5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请进入体能测评的人员,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南通市青年东路105号(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集中。
2.凡因身体不适或生理性疾病等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评的,请慎重考虑,否则后果自负。
二、体检
(一)时间安排
1.4月22日(星期一)上午6:00,南通市公安局、海门市公安局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参加体检;
2.4月22日(星期一)上午7:15,海安县公安局、如东县公安局、如皋市公安局、启东市公安局、通州区公安局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参加体检;
3.4月22日(星期一)上午8:15,崇川区人民法院、港闸区人民法院、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如皋市人民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南通监狱、南通女子监狱、通州监狱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参加体检。
(二)体检对象: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达不到1:5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三)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集中地点:南通市体育公园西门(南通市青年中路126号)。
(五)体检注意事项: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二寸免冠照片1张、体检费用300元,空腹。对体重、视力、血压有疑义的应当场提出复测,事后不再安排。
三、资格复审
(一)时间安排:4月22日下午2:00。
(二)资格复审地点:南通市青年东路105号(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
(三)资格复审对象:参加体检的考生全部参加资格复审,最后根据规定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
(四)资格复审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1.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协议书)等,委培、定向、联办的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2. 社会在职人员(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除外)及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簿(按生源地条件报考的人员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转出户籍的证明);
3.留学归国人员,除需提供《公告》、《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4.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报考我市职位的,需提供所在学校同意报考证明;
5.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6.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需提供部队团以上证明;
7.报考职位代码为“93”的考生提供所在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聘期考核合格的证明;报考职位代码为“96”的考生,需提供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服务鉴定书》,名校优生人员、大学生村官提供组织人社部门考核合格证明;
8.夫妻分居两地的考生需提供报考地一方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9.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考生需提供父母的户籍和居住证明以及独生子女证;
10.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如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职称证书等)。
以上所有证件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的,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复审,代为复审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特别提醒: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2.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南通市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司法警察体能测试人员名单》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