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备受争议的“农民1/4选举权”即将进行修改。如果一切顺利,将递交明年的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民间期待的“同票同权”,有望在半年后成为法律上的现实。
从象征意义上讲“同票同权”将使公民平等这一宪法权利进一步落实,这将是富有历史含义的变化。但也要看到,对于选举权的修改,公众不仅需要象征性意义的改变,还需要真正农民话语权的增加,需要选举水平的极大优化—————抓住“城乡同票”的改革契机,同步推进这些改革,方是更堪称赞的“质变”。
首先是代表规模的适当控制。实现“同票同权”,接下来的现实问题是:按农村比例“同”还是按城市比例“同”?按照十届人大选举比例,农村人大代表选举是96万人选一,城市人大代表是24万人选一。如果把农村也改为24万选一,全国代表将要到5400多人的规模;如果把城市也改为96万人选一,13亿人将选出1350多人。基于人大代表专职化等趋势,适当缩小代表规模,应更有助于提升议事效率。由此观之,“同票同权”改革也是调节代表规模、提升人大效率的契机,如因此改革使得代表规模大幅膨胀,则可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增强农民话语权问题。有人错误认为,同票同权将造成人民大会堂里农民代表占“半壁江山”。事实上,虽然按照城乡人口在地区间分配名额,但由于全国、省级人大实行间接选举,候选人户籍比例不与该选区城乡人口比例直接挂钩,农村地区当选代表很可能是官员、工人等,所以农民有了“同票同权”,不等于马上会选出更多农民代表。数据显示,十一届全国人大也只有90余位农民代表。而这,或许也正是本次选举权改革应该重视的———怎样才能提升农民的话语权?究竟谁才能更好代表农民到会场议事?如果不理顺这些问题,充其量只能提升一些农业大省在代表名额上的比例,却不意味着农民话语权相应得到实质提升。
最后是提升农民选举质量问题。很多人之所以对选举比例不太留心,根本在于有时选出的代表与自己的利益难以挂钩,选这个选那个没有太大差别,这种冷漠反过来又被认为是“民主程度不高”。正如法学家蔡定剑先生所建议的,应该考虑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比如进行竞争性选举等等,让代表与选民的利益更有黏合度,“老百姓自己选出来的代表肯定代表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