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已不是新闻,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公务员奖励的实施细则也不是新闻。在《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和规定中,对公务员奖励均有相关规定。此前,上海、沈阳、西宁等地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已经出台过类似的规定。这次昆明市拟出台《细则》,其亮点不在别的,而在于他们专门就《细则》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人士对于公务员奖励制度及具体操作的意见与建议,这在全国范围内无疑是一个新举措。
一种较普遍的意见认为,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为民服务等等都是公务员的职责和本分,公务员履行职责、做好本分也要受奖,实在是太矫情、太不应该。不过,如果从“祛魅”的角度,把公务员当成社会上众多职业中的一种(尽管由于行使公权力,公务员的职业有其特殊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合理性,毕竟社会上其他职业的从业者表现突出,也有获得奖励的机会,公务员在这方面不必例外。
所以,较之“公务员工作突出该不该奖”,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该如何奖”。事实上,近些年来,虽然有关法律法规尚待配套与完善,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早已“积极行动”起来。简单地讲,这里面主要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种是“滥奖”,就是对公务员的奖励过于随意和泛化,有的单位公务员获奖比例高达50%以上,有的则搞“先进轮流当,明年到我家”,有的随便拉出个名目就评奖发奖。另一种是“谬奖”,就是物质奖励的成分过重,奖励力度过大,奖金过高,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奖励“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金额“提成”对公务员进行奖励,一个招商引资项目确定下来,某些公务员特别是官员可以轻松拿到几十万上百万的奖金——即便说公务员为招商引资付出了特别的辛劳,但毕竟是他们履行职务所为,享受如此巨奖显然超过了应有的限度。
要避免陷入“滥奖”和“谬奖”的误区,一方面须为公务员奖励定规矩、立规范,使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矩比没有规矩好,规矩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又比规矩大而化之、无从把握要好。比如昆明的《细则》规定了对公务员奖励的范围,其中不包括对公务员招商引资业绩的奖励,也规定了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大致适应的奖金额度,公务员将不可能拿到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巨奖。
另一方面,尤须扩大公众对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监督和参与,防止公务员奖励蜕变成为“老子奖励儿子”甚至“自我奖励”的暗箱操作和权力自肥。就此而论,昆明市就《细则》召开听证会,为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不但制定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的时候应当努力扩大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对于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的奖励事项和个案,也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会等渠道,加大公众监督和参与的力度,使每一次、每一项公务员奖励都在程序上无懈可击、在实体上令人信服,并产生积极的示范与激励效应,真正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