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出厂价15.5元的药品,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生等环节,涨到了213元售卖到患者手中,利润达1300%(5月17日《新京报》)。
出厂价仅为15.5元的药品何以名正言顺地以213元的价格卖给患者?尤其是,医院负责人何以理直气壮地表示,“所有药品价格均经过物价部门审批,且按规定招标采购?”
在此,医院打了一个埋伏——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中,芦笋片的政府指导价是136元,而医院的实际招标价已达到了185.22元。按照规定,凡企业投标价高于指导价一律视为无效投标。那么,当地有关部门为何没有制止这次投标?如果说指导价只具参考价值,而无强制效力,那指导价还有什么现实意义——要知道,即使是以政府指导价136元来算,也是出厂价的近9倍啊。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初衷本是为了改变药价长期虚高,规范药品销售,然而,如果指导价非但没有改变药价虚高,甚至沦为酝酿涨价攻势的“尚方宝剑”时,怎能不使人对指导价的出台过程产生怀疑?作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这种畸高的指导价是否经过了相关听证程序?听证代表的选择有没有代表性?
尽管普通民众对政府指导价满怀期待,但药品“降价死”的一次次出现却无情地粉碎了公众的梦想。当虚高的指导价不仅不足以叫停药价虚高,甚至是制造新高的时候,医药企业和医院怎能不对此趋之若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