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江苏延申和河北福尔两家公司“问题疫苗”事件行政处罚结果,两企业的人用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均被收回,相关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违法所得被没收并处罚款,9名直接责任人受处罚。(5月18日《中国医药报》)
坊间质疑“问题企业被轻罚”,但若说药监局轻罚无良企业又不合现有法律。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个处罚已经够重了。“从重却被质疑”源于追责问题疫苗面临的法律困局。
公民个人和药监局都可以对问题企业进行问责,但公民个人对问题药企追责却会陷入司法困局。对生产问题疫苗的药企,公民个人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事实上,狂犬疫苗是一种特殊的产品,难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按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才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但狂犬疫苗的危害是潜在的,危害并没有成为既成事实。
两部民法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那么作为药企监管机构的药监局动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药监局正是根据第七十五条对两家药企作出了一系列应该给予的处罚,生产大规模的问题疫苗虽对公众健康有潜在的危害,但依据该法又不能追查生产者的刑事责任。看得出,一系列处罚也够重的了。
公民“有法难依”,药监局“依法被疑”,显然这是一种“司法困局”,这个“困局”是法治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后果。走出困局,有赖于出台具有“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药品安全法》。2009年2月份,针对层出不穷的假药事件,学界呼吁人大应对《药品安全法》尽快立案,以确保药品安全,公众用上放心药,可截至到目前,人大仍未对《药品安全法》予以立案。近来,药品安全又集中体现在预防疾病的疫苗上,为此药监局频繁地坐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颜面尽失,公信残存。事实上,《药品安全法》的缺位不仅放纵了无良药企,毁坏了公众健康及药监局公信,更在腐蚀公众对整个中国医疗产品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