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重大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官员进行处分,目的是通过惩戒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避免其再犯同样的错误。如果一些官员在发生责任事故后只是象征性地受些处罚,避一避风头之后,摇身一变以另一身份复出,官员们又怎会有动力在安全生产上多下工夫?
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的消息,今年7月因“6·21”矿难事故停职的平顶山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恩东出任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级别仍为正厅级。去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6人、受伤14人,李恩东也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规定,降级的受处分期是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在这二十四个月内,被降级的人不能被晋升。
而李恩东在两起事故发生后所受到的处分恰恰是“降级”。也就是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李恩东至少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被晋升。但是,李恩东在停职四个月后由平顶山市市长而成为河南省水利厅副厅长,级别仍然是正厅级,难道降级处罚在他身上竟然没有生效,对他的仕途也没有产生任何影响?那么法律的严肃性从何谈起呢?
不过面对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批示,我们更想问的是,是谁违背法律规定,同意李恩东的复出?不该为此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