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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每日时评:醉驾入刑后 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1-05-05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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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起,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已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北京等多地已经出现了“醉驾入刑”的“第一人”。


  “醉驾入刑”虽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争议,但法律既已通过,则应全国一体遵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为重要的是做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枉不纵”;而且,由于刑法是对违法行为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或将引起一些犯罪嫌疑人力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脱罪”,因此,必须通过严谨的程序实现对整个执法过程的控制。


  从当前各地的执法情况看,警方也比较重视执法程序的问题。比如,为了保证执法公正透明,北京执勤交警装配了小型执法摄像设备。而上海警方则表示,为了确保醉酒驾车案件查处、办理过程的严谨,将进一步交由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抽血取证,展开鉴定。


  但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尚缺乏全国统一的执法规程,很多细节尚不明确,可能会产生执法漏洞。


  比如,酒驾案件通常是先由交警的行政执法来发现,通过“呼气”检测是否属于酒后驾驶。但“呼气”检测的准确性不如血液检测,现在涉及违法者是否面临刑事处罚的严重问题,这种做不到绝对准确的“呼气”检测结果,能否成为法庭定案的关键证据,还是只能以血液检测结果作为证据?


  而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血液检测,目前并无明确要求,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的浮动范围极大,究竟多少才具备犯罪“嫌疑”而要进行血液检测,直接影响到违法者的最终处理,交警的这个自由裁量权应予规范。


  再如,“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两个环节的间隔时间问题,对于80毫克这个直接关系“醉”与“非醉”、“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如何掌控也需明确。如果 “呼气”检测是81毫克或者79毫克,从“呼气”检测到血液检测之间的时间长短,则会直接影响最终的结果,有必要明确两个环节衔接的时间。


  交通违法案件中,各种不当力量对执法的干预也是人们担心的问题。“醉驾入刑”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的严厉性可能带来对执法更大的干预,同时,由于“醉驾”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通常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因此外部监督较弱,如何严密执法环节而不给这些力量可乘之机,不放纵违法者也需通过程序完善。


  此外,查处酒驾中,全程是否必须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整个执法过程是否要全程录音或录像且保证其完整性;案件由交通警察向刑警移交该有怎样的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醉驾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涉及当事人是否犯罪的重大问题,且法律已经实施,应当尽快出台详细的规程,以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确保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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