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的福利月饼,也难逃缴税?北京部分外企职工因为收到公司发放的月饼,导致个税缴税比例被“垫”高,一盒月饼需缴几十元税。单位的福利成为个人额外负担,成为一种节日烦恼。(8月28日《深圳晚报》)
“月饼税”的说法一经提出,舆论哗然,质疑者众。而那些过中秋有发月饼传统的单位职工,则纷纷“祈祷”今年单位发的月饼可不要太贵,否则自己可就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比如说一些收入在6800元左右的白领,原本只需缴720元的个税,但如果单位所发的月饼价格超过了300元,则月收入就超过了7000元,就要按照20%的比例缴个税,需要缴纳1020元的个税。
得了一盒价值300元的月饼,却要多掏500元个税,这月饼岂不成了烫手山芋,让职工们如何下咽?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税务部门却搬出了这税那法,力求证明“月饼税”的合法性。问题是,“月饼税”真的合法吗?按照今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都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那么,如果月饼是作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一项福利,是不是应该被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
退一步说,即使月饼算不算福利仍有讨论的余地,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其“不合理性”。说到底,“月饼税”即使合法但也不合“情”,这个“情”,包括国情、民情以及传统人文情怀之“情”。
“国情”终于可以被百姓用一回,为百姓争取一回权利了。中国的“税负痛苦指数”一直在国际上名列前茅,备受公众诟病。如果在诸如月饼这样的日常消费品上的间接税负继续增加,显然会给百姓生活带来种种负面影响。
而所谓“民情”,就是在目前物价指数居高不下,百姓生活成本一涨再涨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已不堪重负。在这种时候,税务部门却挖空心思地把眼睛紧盯着职工的“月饼税”这点蝇头小利,可征可不征的,坚决要征,是不是有些说不过去?即使我们不指望税务部门雪中送炭,也至少不要趁火打劫吧?
再说传统人文情怀之“情”。中秋作为传统佳节,月饼是节日里必不可少的美食,单位在中秋节为职工发放月饼,并不仅仅是一种物质福利,同时还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有着表示感谢,增进感情,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作用。结果现在因为“月饼税”,月饼成了职工眼里的鸡肋,单位也变得骑虎难下,从某种角度说,这算不算是对传统节日人文的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