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通知,部署从现在起至2012年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提出到2012年年底,我国城市街面力争实现无流浪未成年人。(《新京报》12月27日)
要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说简单也简单,如果仅仅是要让城市看不到流浪未成年人,至少是领导来检查时看不到流浪未成年人,只须叫上些城管,用车子将这些流浪未成年人装起来,然后像倒垃圾一样倒到其他城市去,就像某些城市曾经做过的一样。但是,说难也难,难就难在,真正要让每一个流浪未成年人安心呆在家中、进入学校,就涉及到家长、学校、民政、公安等多方面力量的协调配合。
教育未成年人,家长负有第一责任,但是,有些家长由于家庭贫困或者认为读书无用论等种种原因,他们放任孩子四处流浪;教育未成年人,学校负有重要职责,但是,许多学校出于难以管理等诸多原因,将一些问题孩子开除了之,将其推向社会;扶助和教育孩子,也是诸多政府部门的职责,但是,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对于生活无着、不能接受教育或者被诱骗拐卖的孩子,流浪在社会,听之任之,既不出手相扶,也不想方设法进行安顿。
八部委的通知,当然考虑到了学校特别是政府部门的职责,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防止未成年人因生活贫困、灾病致贫等外出流浪乞讨;安置返乡乞儿上学、就业或给予家庭实际困难资助,避免他们再次流浪乞讨。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民政部门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但是,救助流浪未成年人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问题,并非一纸通知所能解决,因为,这里面牵涉到人力、物力和职责分工、责任承担等诸多问题,地方政府部门完全可能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化解—-我们不也听说过“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话语吗?
我并不否定行政命令的力量,但要让各方面行动起来,还离不开相应的监督与制约,只有权利监督权力,而不仅仅是权力对权力的单向督促,才可能让权力行动起来。所以,在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我更希望发挥民间慈善组织的作用,作为一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力量,我想一方面,它本身可以为救助这些流浪未成年人发挥自身的能力,让这些未成年人能顺利回家,顺利就学提供帮助。这就要求政府大力扶持这些民间组织,适当时候政府可以购买它们的服务,提供援助。
另一方面,则是要大力发挥这些民间组织的监督作用,要让它们能有效地监督与督促家长、学校和相应的政府部门。对于不负责任的家长,民间组织可以劝导,向政府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对于不负责任的学校,民间组织也可以监督,向政府机关投诉及向法院起诉;对于不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可以督促上级政府加大督促力度,或者向法院起诉。所以的这些,都要求法律和地方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创造一个宽松的法治环境,赋予他们起诉权等监督权利,它们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