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1月28日《北京晨报 》)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不明不白情况下购买了即将过期的食品是令人沮丧的,毕竟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掉。诚然,购买食品,该睁大眼睛看清楚保质期,但这显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能够做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将过期食品须作醒目提示是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其实,现在也只不过是“老话重提”。早在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在超市卖场和社区食杂店销售即将到期的食品,须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并作出醒目的提示。
“醒目提示”的有无,对于是否购买即将过期食品起着决定性作用。问题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是模糊的词。何谓“即将过期”?离过期只有一天,也是“即将过期”;离过期只有三天也是“即将过期”,离过期只有一个星期同样也可以算“即将过期”。如果商家将“即将过期”定义为最后一天,又该如何?另外,什么样的提示才算是“醒目提示”,人家贴个小纸条,算不算?以前就有要求商家专门开辟“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区”,怎么现在又变成了“醒目提示”?说实在的,消费者对于快过期食品没有什么成见,最痛恨的就是被欺骗,如果商家明着说,消费者自己选择消费,也就没有任何争议存在了。
食品保质期面前最该明明白白。现实的困境是,消费者不能明明白白知道保质期,要么是弄虚作假,要么混淆欺骗,让消费者充当冤大头。
食品安全面前不该有“即将过期”这样的模糊词,为此,工商部门该制订得细致些,且是硬杠,让商家无法作假,更重要的是,监督要有力,惩罚力度要强,如此,才不会使消费者稀里糊涂中了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