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请被告雷州市政府法定代表人发表辩论意见。”7日下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土地纠纷行政案件,该院院长、本案审判长张明话音刚落,偌大的法庭安静下来,只见穿白衬衣的雷州市市长吴国雄从被告席上站起来。这是广东有史以来首宗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
实际上,这场官司的“输赢”已经并不重要,由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被告单位雷州市市长吴国雄,如此“高规格”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现场,本身就显得意义非常,使得这一既不复杂亦不算重大影响的土地纠纷案件,平添了许多看点,但回过头来一想,又觉得很不是滋味,政府部门被告上了法庭,行政“一把手”作为“一家之主”出庭应诉完全是理所应当,既不应该成新闻,也是对法律和原告一方的尊重,更是一种责任担当,这与当被告是否“丢人”远不是一回事,况且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本身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我国司法建设和推进法治社会的一项巨大进步,改变了普通老百姓过去那种“穷死不做贼,冤死不告官”的传统观念,使得老百姓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对政府部门依法控告,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让法律来对某些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讨个公道,在维护普通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极大的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必要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由于我们中国人的传统理念,往往认为被人告是不光彩的,坐在被告席上会颜面无光,特别是某些政府部门的“一把手”,平时受人仰慕,一旦自己的部门成了被告,心理上或多或少都觉得难以接受,更放不下颜面出庭和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这就形成了很多行政诉讼的开庭,告官不见官,坐在被告席上的要么是仅是律师,要么就是律师和部门的一般干部,作为雷州市政府“法人代表”,市长能够亲自出庭站在被告席上,这在现今国内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的确十分罕见,这既是权力敬畏法律和尊重“群众原告”的体现,也是观念上的一大进步,同时,更预示着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进程在加快,市长出庭,无论是出自内心还是舆论压力所迫,甚至是出于规定的“作秀”,能够出庭应诉依然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其实。在行政和民事诉讼案件里,原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等的,没有任何尊卑之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具有相同的“发言权”,因此,即使是做被告,也没有任何不光彩可言,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能够主动和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等的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重视群众权利和走群众路线的一种体现,更是了解群众生活疾苦及沟通的一个很好机会,实际上,作为被告出庭的市长、县长是能够在庭审中大有可为的。行政一把手能与对方进行沟通,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理性答辩,常常能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更利于矛盾的协调解决。而有的百姓原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甚至直言不讳:只要一把手能亲自出庭,官司输赢我都服。
政府部门在长期的实际行政工作中,难免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和失误,甚至不乏有违法行政的行为,老百姓依照法律,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既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是在监督和“矫正”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政府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一把手官员不仅应当勇于出庭,在乐观和支持群众这种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积极性的同时,更应当发自内心把亲自出庭作为一种常态制度予以坚持下去,营造出一种浓郁的法治社会氛围,对政府部门更好的依法行政无疑大有好处,更会加快推进和完善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
群众转变了“冤死不告官”的传统观念,懂得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这首先是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群众法制觉悟提高的表现,作为现代社会的官员更应该拼弃封建的官僚主义思想,积极适应法治社会新的领导角色,做维护法律尊严的表率,实际上,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早已不是新闻,很多地方政府不仅有明确规定要求一把手在某些案件中必须出庭,不少政府部门官员也更“乐于”在法庭山与原告做面对面坦诚的交流,更勇于做群众的被告,这也是敢于承担责任的体现,但市长出庭应诉还不多见,雷州市长庭上的态度谦逊诚恳,更为下属一把手们做出了榜样,坐在被告席上并不丢人,逃避责任,不敢面对群众的挑战,才是一把手官员原则懦弱的“真情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