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拟取消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度设计之初,无疑有其必要。
但是,从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到2011年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再到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嫖宿幼女罪无法有效惩戒施害者。“嫖宿幼女”最高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此说不无武断,但代表了不少人的一种担忧。
更重要的是,该罪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这种污名化,是对幼女的二次伤害。诚如中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屈学武所称,“嫖宿幼女罪从法定意义上承认了受害者是一名卖淫女,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大。”
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其合法权益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他们才能更健康成长。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如果和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女童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
值得提及的是,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刑法应该废除此罪,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因此,“嫖宿幼女罪”确实该寿终正寝了。
取消嫖宿幼女罪不是终点,还应从两个角度思考如何保护女童。一是,对性侵害女童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可知,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换言之,除了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之外,还要“从重处罚”。
二是,应将防范工作做在前头。无论“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幼女都是受害者,再怎么惩处施暴者,也难以平复他们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甚至将留下一辈子阴影。因此,保护女童,必须关口前移,为她们编织更严密的防护网,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让魔手有机会伸向她们。
童年的幸福是儿童一生幸福的开端,童年的不幸是儿童一生不幸的源头。统计显示,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让每个儿童免于侵害(不只是性侵害),是我们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让孩子安全、有尊严地长大成人,废除“嫖宿幼女罪”只是一个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