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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申论热点|时评:名人代言违法广告岂能“点名”了事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5-11-17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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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名人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涉案被点名。国家工商总局称,下一步,在条件 成熟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再通报重大案件。(11月16日《华西都市报》)


  工商总局公开曝光12起违法广告案例,赵患祥、侯耀华、李金斗等名人“榜上有名”。而在此前,这几位“古董级”的名人,曾多次被有关部门及媒体“点名”,却未受丝毫影响,仍然老当益壮、只争朝夕地代言捞金。可见,对于名人代言违法广告,仅限于公开“点名”,无疑是隔靴搔痒,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给予处罚,并在三年之内禁止代言。


  名人做广告,无可非议。名人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优质社会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7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分别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8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过去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名人代言诚信档案”和“涉假禁三年”规定尚未落地,导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信任”。


  必须正视的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特别是代言问题食品、药品,属于典型的不负责任、见利忘义,给消费者物质、精神和身体等造成极大损害,必须同产品制售者、广告发布者一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世界各国,对名人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欧洲的名人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名人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既然广告代言是一种商业活动,就必然要遵守基本商业规则,真实无误。再者,既然广告代言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名人就不能“假戏真做”,如果一味夸大其词,误导公众,就不仅是缺德,而是违法。因此,名人在代言前,首先应做足功课,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产品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广告法,加大对广告代言的督查力度,发现有名人违法代言,应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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