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甘肃庆阳校车事故的阴影尚未散去,江苏徐州又传来令人痛心的消息:12月12日傍晚,丰县一辆校车因避让人力三轮车发生侧翻,坠入河中。截至13日凌晨,已有15名学生遇难。
跟甘肃省正宁县那辆核载9人、实载64人、在大雾中高速逆行的“流动地雷”有所不同,丰县这辆校车尚算“规矩”:该车核载52人,实载47名学生,事发前已有18名学生下车回家,事发时车上有29名学生。
庆阳校车事故发生后,丰县也曾在全县开展校车专项整治,有关部门还在早晨上学时间和下午放学时间,采用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对校车车辆集中的路段展开检查,为学生安全“保驾护航”。
尽管如此,悲剧还是发生了。这不由得让人们沉思:“校车”到底是什么?校车安全靠谁来保证?
就在这次事故发生前两天,国务院法制办于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但社会舆论大都把目光集中在所谓校车享有“特权”上,如对校车赋予通行优先权,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罚款等。
其实,归根到底,校车也是车,是车就要遵守行车规则。同时,只要车在路上跑,就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对于任何车辆而言,这些基本准则均属“概莫能外”。
笔者也算个“菜鸟”司机,驾龄超过7年,深知“路上有风险,驾车须谨慎”的道理。平时只要驾车出门,基本不会超速,更是鲜有超车。正因如此,7年来几乎没因违规行驶而发生过摩擦和事故,几乎没被交警扣过分。
因此,关注校车问题,保障学生安全,其中最要紧的一环,要从校车司机做起:不超载、不超速、不超车,应成为校车司机的基本职责要求;敬畏生命、注意安全,应成为校车司机的起码职业准则。惟其如此,最终出台的“校车安全条例”无论包含什么内容,恐怕都不能替代校车司机的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