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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中小学生守则》删除“见义勇为”
http://www.jiangsugwy.org/       2014-12-18      来源: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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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2014年8月初,教育部就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将原有的守则和中小学规范一共70条浓缩为9大准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数对“见义勇为”这一条款的删除,引发家长和网友诸多争议。


  [权威论述]


  “自古英雄出少年。”为了中华民族的今天和明天,我们要教育引导广大少年儿童树立远大志向、培育美好心灵,让少年儿童成长得更好。——习近平


  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现在社会上一些不道德行为事件,没有显现出应有的教育。——李克强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一方面,删除“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见义勇为者需要有完全责任能力,而中小学生自己还处于被保护的成长阶段,无完全行为能力,尤其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见“义”到底“为不为”,怎样“为”,成年人尚且纠结,强求未成年人去做,明显太不切实际,也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让孩子“会自护懂求救,珍惜生命”,显然比见义勇为更重要。而删除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就不提倡孩子见义勇为了,也不意味着孩子会丧失正义感。言传身教是最好的教育,只要成人世界有足够多的见义勇为,社会不乏正义感,孩子自然会有健全的认知。


  另一方面,删除“见义勇为”凸显人文关怀。基于未成年人的身体特征和法律常识,不鼓励、不要求中小学生见义勇为,是出于人性的考量,是人性的进步,而在这以前,尤其是上世纪,我们对于见义勇为精神品格的追求过于热切,不论是在中小学生守则中,还是在日常的宣传行为当中,一味的强调见义勇为,忽视了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忽视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让人文关怀走得越来越远,当下纠正这种认识和观念,是一种进步,彰显人性光亮。


  这不仅纠偏了一个多年来的错误认识,使人们回归到一个理性认识见义勇为的层面,也使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了更深入和更深切的理解。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不仅出现在人们的行为意识当中,也要出现在诸多的社会规范当中,才能不断深入人心,并使保护未成年人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意识和常识,倘若这样,既是未成年人的福音,也是社会的进步。


  此外,“见义勇为”从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理应得到发扬和传承。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删除“见义勇为,敢于斗争”条文,绝非让学生们“见义不为”,而是希望能根据自身特点在“自护”和“求救”的基础上“见义智为”,这一顺序变化的“硬性”规定,更符合当前主流价值观下的理性选择。


  [建议对策]


  《论语·为政》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备受人们推崇。当代生活中,最近几年频频出现在各地的“托举哥”、“夺刀救人”的少年等,都展现了见义勇为的美好道德价值。对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其一,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方法要合理有效。从“见义勇为”这个词来看,“义”本身就是社会正义的担当,“勇”昭示着风险成本,“为”则需要讲究科学有效方法,不能莽为。这说明,任何见义勇为的行动,都不能不顾及行为的前提条件和救助效果。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但不号召盲目而为和随便牺牲自己生命,见义勇为要注意时机,要有科学性、智慧性和有效性。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由于他们身心还不完全成熟,社会需要的更多是保护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不是“鼓励”他们去牺牲。


  其二,“见义勇为”的方式可以灵活多变。见义勇为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很深、很广的概念,绝不仅限于面对面斗争。现在要求小学生见到不良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报告,就是采取了一种积极而灵活的方式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也是一种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对于中小学生,教育部门应该在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过程中,教育孩子们树立正确的见义勇为观,不仅要有大无畏的勇气,又要有人性的关怀,还要机智灵活,与坏人坏事斗智斗勇。


  其三,删除“见义勇为”,不能删掉矗立于孩子们心目中的“正义感”。“讲法治”不能止于个人层面的自觉“守法”,也应当包括维护法律尊严、力主社会正义的敢于“护法”。对孩子们“正义感”的教育,既要鼓励其敢于担当,更要引导其善于作为。比如制止社会不良现象要讲究适当场合,考量自身能力,采用报警、找成年人协助等适当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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