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之日。和过去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比,新“处罚办法”适用范围更大,处罚力度更强。
【标准表述】
此做法的意义在于: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商界中的毒瘤。最直接的受害者无疑是消费者,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胁。如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会让市场经济走弯路、绕远路。
在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机制尚不完善的转型期,市场上的假冒伪劣现象会集中出现。当下中国,恰好处于这样一个转折时期。有这样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理解假冒伪劣充斥市场的根源,也才能更加坚定清除假货、净化市场的决心。
【具体措施】
第一,保护商业环境,政府责无旁贷,其职责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处理有据的同时着力实现处罚有力,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迎头痛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方能切实提升法规的震慑力、影响力,逐渐培育起让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消费者需主动拿起维权的武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消费权益纷争,是个人维权之必需手段,更是净化市场环境之必然途径。
第三,市场经济和企业主体通过奉法尊规、诚信经营参与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共治中去,是利根基、利长远的战略举措。以消费者协会为代表各类公益组织,积极发挥平台优势,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