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州公证处是扬州市司法局的直属行政机构,是国家证明机构,因业务工作需要,决定招聘助理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人数:3名,其中男性不少于2名。
二、应聘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道正派,品行良好;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大学英语六级,熟练使用电脑,能较快地进行文字输入;
4、思维敏捷,有较强的语言交谈能力、接待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归纳能力;文字处理和写作能力;
5、聘用期三年。
三、待遇
聘用制助理公证员待遇每月4000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宿自行解决。聘用期内如取得公证员资格且表现较好的可续聘。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凡进必考、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1、应聘人员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四张,缴纳考试费,办理报名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的考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免缴考试费。
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扬州市公证处公开招聘助理公证员报考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报考资格。
2、报名时间:从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30。(节假日除外)
3、报名地点:扬州市司法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公证管理处(一楼111室)联系电话:05148734782,0514-87342752 ,0514-87341314联系人:周长根、陈健、杨国华。
(二)考试:
1、报名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可以开考。
2、应聘人员应当参加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按分值实行淘汰制,根据参加笔试人数及成绩确定面试人员。
(三)聘用
1、按照应聘人员考试的成绩,从高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合格,分类聘用。
2、被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由公证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关系,在签约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核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司法局监察室电话0514-87366573。
扬州市扬州公证处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