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连云港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是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任务和为核应急提供监测保障。因工作需要,现按照《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应聘专业岗位。
2.具有适宜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专业类别参照《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4版)。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具体岗位及招聘条件等详见《连云港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表》(见附件1)。
6.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二、报名
1.报名采取现场报名,不接受网络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现场报名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各层次的学位、学历证书、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2张,如实填写《连云港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登记表》(附件2)(考生可下载填写)。国外留学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报名时间及地点:2014年10月20日- 10月31日(上午8:30-11:30 下午3:00-5:30)在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401室(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报名。
3.联系电话:0518-85520020。
4.全部岗位开考比例为1:3,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比例的,核减招聘岗位数,直至不予开考(如涉及岗位核减,相关信息将在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由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市纪委监察局驻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本次招聘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提供报考所需材料原件。对不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岗位条件、未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面试成绩达到60分方可入围体检。面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认知能力、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结束后,由连云港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负责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递补,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对于拟聘用人员在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排名等。因公示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递补,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审批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注意事项
1.应聘者应对自己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等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将取消应聘资格。
2.招聘单位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应聘人员考试时间、地点以及相关安排,在此期间,应聘人员务必要保持通讯正常,若出现由于应聘人员本人原因导致错过考试等情况,由应聘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能报到的,招聘单位原则上不保留其聘用资格。
八、纪律、监督
市人社局、市纪委监察局驻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本次招聘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0518-85521710。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