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兼职并不鲜见,既有为人喜闻乐见的,如近年来启动的法律人才双向交流计划,以“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选派法官、检察官到法学院兼职任教,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依法被聘为人民陪审员、特约检察员等;也有让人深恶痛绝的,如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到下属企业、行业协会兼职收取评审费、咨询费,总引发权力自肥的质疑。那么,公务员兼职“赚外快”合法吗?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30多部文件法规重申了公务员兼职的“两不”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机关外兼职须经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那么,某公务员在节假日应邀赴企事业单位、学校授课,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若属于可以兼职的范畴,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何种资料?审批期限多长?不被许可的,有何补救程序?能否“先上车后买票”补办审批手续?不领取兼职报酬的,可以接受兼职机关宴请、礼品或代为报销差旅费吗?
由于法律法规对上述亟须回答的问题没有明确答案,客观上使公务员兼职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进而催生了种种兼职乱象。且不论这种要求公务员“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规定是否合理,“一刀切”地绝对禁止“外快”,既不符合复合型公务员发展的时代潮流,也侵害了公务员个体的基本权利。
公务员“赚外快”须尽快从绝对禁止走向规制:划定绝对禁止兼职的范围,防止公务员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务员兼职审查程序,对兼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建立兼职监督程序,公务员授权兼职、批准兼职的,应公示兼职职位和收入,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非法兼职的惩治力度,推动公务员兼职管理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原标题:从禁止走向规制)